能所
条目 |
能所 |
|---|---|
解释 |
二法对待之时,自[何-可+动]之法,谓为能。不[何-可+动]之法,谓为所。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。世言原告,即为能告。被告即为所告也。金刚经新注一曰:“般若妙理亡能所,绝待对。” |
条目 |
能所 |
|---|---|
解释 |
二法对待之时,自[何-可+动]之法,谓为能。不[何-可+动]之法,谓为所。如能缘所缘能见所见等。世言原告,即为能告。被告即为所告也。金刚经新注一曰:“般若妙理亡能所,绝待对。” |